19. 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B)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C)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須與其姓名發音相近
(D)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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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 C(652), D(13), E(0) #2397398

詳解 (共 3 筆)

#4442802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
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
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
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
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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