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機關辦理採購時,下列哪一項之廠商不得為其他三項廠商之關係企業:
(A)規劃
(B)設計
(C)專案管理
(D)供應或履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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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55), C(740), D(406), E(0) #816240

詳解 (共 1 筆)

#1136113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8、39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第 38 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第 39 條
(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
,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
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
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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