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為乙之監護人,依現行民法規定,當甲代理受監護人乙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經法 院許可?
(A)甲代理乙向銀行貸款
(B)甲代理乙接受他人贈與一定之財物
(C)甲代理乙購置不動產
(D)甲代理乙向無權占有人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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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 C(77), D(41), E(0) #1837267

詳解 (共 1 筆)

#4950718

民法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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