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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立高中辦理94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94年6月15日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
(A)94年7月15日。
(B)94年8月15日。
(C)94年7月4日。
(D)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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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0), C(12), D(125), E(0) #1407534
統計: A(37), B(0), C(12), D(125), E(0) #1407534
詳解 (共 1 筆)
#1469277
政府採購法第6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二、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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