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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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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06/12)
拿別的同等價值的東西 给付比如說 應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Anna 國一上 (2015/08/20)
謝謝龜龜!
14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1/01/05)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仍應為部分給付

給付不能謂之消極的不給付侵害債權,債務人根本從未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所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指的是履行利益,亦即德國舊法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換言之,原定之給付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給付不能謂之消極的不給付侵害債權,債務人根本從未給付。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15F
A 大四下 (2022/02/13)

選擇之債,謂於數宗給付中,得選擇其一以為給付之債;

任意之債,謂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

選擇之債,在特定前,數宗給付處於同等地位以待選擇,非予特定,債務人不能為給付,債權人亦不能請求特定之給付。

任意之債,其給付物為特定,代替給付僅居於補充地位而已,故債務人有代替權時,債權人祇得請求原定之給付,債權人有代替權時,債務人應為原定之給付。選擇權之行使,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代替權之行使,則為要物行為,代替之意思雖已表示,若未同時提出代替物,其債之標的仍為原定給付。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