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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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1/01/05)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給付不能謂之消極的不給付侵害債權,債務人根本從未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所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指的是履行利益,亦即德國舊法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換言之,原定之給付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給付不能謂之消極的不給付侵害債權,債務人根本從未給付。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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