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 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 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所得行使之該項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多少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2 年
(B) 5 年
(C)10 年
(D)15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u9534024 幼兒園下 (2019/08/23)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26.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