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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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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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f46791957 小二上 (2020/03/29)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30條第一項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31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 部或一部之活動。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1條: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
8F Chi-113高考人事行政 大二下 (2023/11/07)
憲法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