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 當之托兒措施?
(A)100 人
(B)150 人
(C)200 人
(D)2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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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94), B(1567), C(703), D(373), E(0) #1915967

詳解 (共 4 筆)

#313185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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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081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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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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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者100人以上→ 雇主應提供  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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