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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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23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A)資金之來源及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