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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依《民法》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係指下列何者?
(A)不當得利
(B)無因管理
(C)善意取得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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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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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衣 高二下 (2019/02/12)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惟個人之事務原則上不容許他人干涉,否則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然而這將使這個社會變得自私自利,個人為恐侵犯到他人權利而不願伸手扶持;而無因管理此種制度的設置意義即在調和此種情形,鼓勵人類互助合作、相互扶持,進而使生活更便利,社會更.....看完整詳解
3F
安兒 高二上 (2019/06/26)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為他人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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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寂寞行星 大三下 (2021/01/15)

(A)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B)無因管理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C)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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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依《民法》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