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民法》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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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寂寞行星 大三下 (2021/01/15)
(A)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B)無因管理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C)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