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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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唐唐 大三上 (2020/08/06)
32.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原因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台電◆法律常識- 108 年 - 108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78724 答案:C= |
10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3/20)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149 條 (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我要當111台電職員 大一上 (2022/04/22)
整理上述摩友提供資訊為筆記: 第 73 條 (留置送達)>>>如果接收人拒簽收,可將信留在他家 第 74 條 (寄存送達)>>>有兩份,一份投信箱、一份警察留存,效期三個月 第 149 條 (公示送達)>>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地,即可在網站或公報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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