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處理之程序有不少特殊的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8F
|
9F 吳偉哲 大一上 (2014/06/23)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