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勞動基準法§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D 對
第32條 延長工時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1日不得逾12小時----(A)對
第2項前段
延長工作時間
原則:1個月不得逾46小時 (46*3=3個月138小時)
例外:雇主經工會(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
1個月不逾54小時,3個月不逾138小時。
第2項後段
(B)對
(C)錯
29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及輪班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