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民法規定,有關遺失物拾得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公眾得出入之..-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1/17): (A)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第805條之1(認領報酬之例外)*立法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A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B)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C)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因 (D)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D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B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C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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