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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9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2 年者,於屆滿 2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B)不定期契約得隨時終止,雇主或勞工一方終止時,不受預告期間之拘束
(C)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D)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每滿 1 年發給勞工相當於 1 個月基本工資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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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ing(中華上岸) 高三下 (2019/04/25)
(A)選項答案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看完整詳解
3F
金榜題名 大二上 (2019/09/28)

(A)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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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21/03/19)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5F
Xie 大四下 (2022/07/25)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C)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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