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國公營事業機構(B)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C)外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D)受我 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3項
(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 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 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 、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 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73.( )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時,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何種身分時,得不適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