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
(B)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
(C)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丙出席股東會,但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則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D)自然人戊受乙及其他股東共計 5 人委託出席股東會,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 決權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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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高二上 (2019/02/27)
(A)乙以自行書寫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其委託合法(參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 (B)乙先委託丙,後再委託丁,但丁之委託書較丙之委託書早一日送達公司,則應以丁之委託書為準(參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 (C)乙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8)

公司法 第 177 條

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3.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4.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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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乙為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乙擬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