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232 I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L241 III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實收資本額3億的25%=7500萬,法定盈餘公積1億填補虧損3,000 萬後僅剩7000萬,不能發。
公司法 第 232 條1.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2.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 第 239 條 (公積之使用-填補虧損)1.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公司法 第 241 條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
公司法 第 241 條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2.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3.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