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所屬偵查隊,如擬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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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1/01/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II.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1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III. 依前條第1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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