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王老闆為 A(股)公司負責人,因業務需要,以 A(股)公司名義向張先生借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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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電力滿滿(111電僱已上岸 大四下 (2022/03/28)
第154 條 (股東之有限責任) I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II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想問公司法這樣規定 a不能選嗎 |
7F k 高三下 (2022/09/05)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積欠之債務,是否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坊間常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欠的錢,老闆「當然」要負責任。舉例來說,力詳公司(化名。負責人假設名叫王力詳)積欠台灣銀行新台幣一千萬元,還不出錢。台灣銀行是否「當然」可以向王力詳主張返還一千萬元? 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按照民法的規定,人有兩種:(一)自然人。與(二)法人。自然人與法人的法律人格,是獨立的。所以說,如果力詳公司欠台灣銀行一千萬元,那是力詳公司自己的事情,與董事長王力詳無關。 那麼為什麼很多人都會覺得,公司負責人會要與公司連帶負責呢?這是因為銀行借款實務上,會要求公司負責人簽連帶保證責任。例如力詳公司要借一千萬元,台灣銀行覺得只有力詳公司付還款責任,對銀行沒有保障,所以會要求力詳公司的老闆王力詳,簽連帶保證責任。因為這樣的關係,公司負責人才會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戴律師小提醒】 連帶責任的發生,按照民法只有兩種情形:(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契約約定。否則不會產生連帶責任。 所以除非契約簽訂有連帶責任協議不然與負責人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