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依學理及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行為不屬於刑法上之必要參與犯?(A)刑法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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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02)
1、聚合犯(聚眾犯): 所有參與者朝向同一目標,共同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所有參與者皆為共同正犯,例如:§ 101 I 暴動內亂罪、§ 136 I 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2、對合犯(對向犯): 所有參與者在犯罪實行過程中皆有扮演相對角色的犯罪,參與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共同行為決意,故不成立共同正犯,例如:§ 121 I、122 I 受賄罪、§ 239 通姦罪、§ 237 重婚罪、§ 275 I 加工自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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