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之裁定,何者得提起抗告? (A)法院限制被告出境之裁定 (B)法院..-阿摩線上測驗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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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醫生 大一上 (2022/10/28)
第 404 條(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第 416 條(準抗告之範圍、聲請期間及其裁判)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