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
補充 :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補償金額請求權時效->
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121-第二項)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8.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期間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