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土地所有權人因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 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A)六個月內
(B)一年內
(C)一年六個月內
(D)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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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95), C(24), D(6), E(0) #909067

詳解 (共 2 筆)

#1620661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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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308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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