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何規定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A)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C)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D)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
統計: A(62), B(138), C(78), D(527), E(0) #4003009
詳解 (共 10 筆)
(D)涉及到居住及遷徙自由
正確答案是 (D) 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
解析
• (D) 不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根據中華民國大法官釋字第 710 號解釋,此規定涉及的是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無戶籍國民的「居住遷徙自由」(即限制其入境、居留或驅逐出境),而非剝奪或限制其身體行動空間的「人身自由」。
• (A) 涉及人身自由限制:處「無期徒刑」會將犯罪者關押於監獄中,直接剝奪其身體行動的自由,屬於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
• (B) 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代表依法會延長或加重其「有期徒刑」的執行時間,同樣屬於人身自由的限制。
• (C) 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強制工作屬於刑法中的「保安處分」,會將人強制收容於勞動場所進行技能訓練與勞動,限制其身體移轉與活動空間,屬人身自由的限制(註: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已於釋字第 812 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但在概念上它仍屬於人身自由的限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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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死刑涉及剝奪生命權,無期徒刑則直接將人終身監禁於特定處所,屬於對人身自由(身體自由)最嚴重的剝奪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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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累犯加重本刑: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意味著被告可能會面臨更長刑期的有期徒刑監禁,同樣屬於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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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強制工作:屬於刑罰以外的「保安處分」,將人強制留置在勞動場所限制其行動,這在憲法實務上已被認定為嚴重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