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A)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B)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30日之次日起停止
(C)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30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D)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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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 C(6), D(7), E(0) #3453918
統計: A(30), B(5), C(6), D(7), E(0) #3453918
詳解 (共 2 筆)
#7394524
- ⭕ (a) 正確:保險人(保險公司)必須在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的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如果書面通知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合法送達,而要保人依然沒有在該「超過之日」前返還本息,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停止(即停效)。
- ❌ (b) 錯誤:停效的時間點是以「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為準,並非從通知送達後屆滿 30 日之次日起停止。
- ❌ (c) 錯誤:保險人此時是依法讓契約效力「停止」,而非取得「終止契約之權」。
- ❌ (d) 錯誤:此選項描述的是保險法第 116 條等關於欠繳保費或早期保險法舊條文的失效或返還規定,不適用於保單質借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停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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