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險業之清理,下列何者非清理人之職務?
(A)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B)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C)了結現務
(D)分派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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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7), C(3), D(13), E(0) #3453920
統計: A(1), B(27), C(3), D(13), E(0) #3453920
詳解 (共 2 筆)
#7394526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49-8 條規定,當保險業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清理人的法定職務僅有以下三項:
- 了結現務
-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分派賸餘財產
❌ 錯誤選項解析
- (b) 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此為保險業被「接管」時,接管人的職務(依據《保險法》第 149-2 條),並非清理人的職權。
- 概念分水嶺:「接管」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司營運、尋求重整或轉讓的機會;而「清理」則是公司準備解散、走向終點的清算程序。因此,清理人不需要再規劃未來的過渡保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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