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只要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所有人皆不得告訴
(B)應適時提醒告訴人,若欲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C)父母對子女竊取其物之行為提出告訴時,應指明犯罪行為人
(D)告訴人為外國法人時,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書狀原則不須經公證程序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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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1), C(389), D(25), E(0) #346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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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A-11-3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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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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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偷竊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即 公訴罪)。

例外親屬間的竊盜行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須要主動提告,國家才會追究。


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第二十九章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第二十九章竊盜罪)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刑訴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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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530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只要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所有人皆不得告

第11

﹝1﹞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除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具有告訴之權利,並應表明請求訴追之意旨;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並應指明犯罪行為人。
  (二)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三)是否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C
  (四)是否曾撤回告訴或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五)適時提醒告訴人,若欲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六)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行使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七)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
  (八)委任代理人代行告訴之案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必要時,得命告訴權人本人到場。
  (九)告訴人係外國法人時,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書狀應經公證程序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D。但依現有資料可推定其委任為真實,且被告訴之人亦未爭執者,不在此限。
  (十)告訴乃論案件經告訴權人表明暫不提告時,應載明於相關文書內,並得提醒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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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3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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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4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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