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為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的法定事由?
(A)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B)無相關旅行證件
(C)受外國政府通緝
(D)有事實足認有逃逸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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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57), C(78), D(37), E(0) #2796603

詳解 (共 4 筆)

#518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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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216
BCD 要收容入出國移民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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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415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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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356
得暫予收容: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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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7698
未解鎖
移民法第 38-1 條 得不暫予收容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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