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不得依下列何種理由拒發簽證?
(A)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
(B)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C)他國以曾參與邪教組織而拒絕其入境
(D)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0), C(503), D(50), E(0) #2796607
統計: A(2), B(10), C(503), D(50), E(0) #2796607
詳解 (共 3 筆)
#5794098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條 拒發簽證之情形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A)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B)、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D),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