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因買賣所為之意思表示,何者視為自始無效?
(A)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之意思表示
(B)真意保留之買賣承諾之意思表示
(C)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
(D)買賣承諾意思表示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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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15), C(571), D(77), E(0) #2965648
統計: A(152), B(115), C(571), D(77), E(0) #2965648
詳解 (共 7 筆)
#5580842
民法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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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098
真意保留:
民法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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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443
我一直搞錯...是可撤銷但題意就是還沒撤銷 氣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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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907
民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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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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