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意義:
1、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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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得舉反證推翻-任意法
1.可以舉。
2.也可不舉。
不得就是強制要求不可以推定就是可以舉證推翻
2 下列規定,何者不具有強行法性質? (A)民法第 16 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