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各級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此處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審理下列
何種訴訟案件?
(A)限於刑事案件
(B)限於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與非訟事件
(C)限於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與行政訴訟事件
(D)包括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
統計: A(19), B(51), C(926), D(2675), E(0) #1668862
詳解 (共 3 筆)
釋字第 590 號
nn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何謂「非訟事件 」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簡言之,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僅屬立法之便宜措施謂「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甚廣,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一、廣義的非訟事件:
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二、狹義的非訟事件:
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一)、民事非訟事件
(1)登記事件
(2)財產管理事件
(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監護及收養事件
(6)繼承事件
(二)、商事非訟事件
(1)公司事件
(2)海商事件
(3)票據事件
現行的非訟事件法實施至今,已經超過三十年,歷經數次的修正,而今社會型態的變遷且大幅轉型之下,人際關係也日益複雜,包括強制執行、扶養與繼承權等非訟事件,已由對立的訴訟紛爭類型,改由非訟程序處理,講求訴訟經濟效益。已由法案中規定,將強化非訟法院的職權,增設家事非訟事件專章,強化兒童.少年,婦女與家庭有關非訟事件的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聯晟法網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