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各級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此處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審理下列
何種訴訟案件?
(A)限於刑事案件
(B)限於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與非訟事件
(C)限於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與行政訴訟事件
(D)包括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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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 C(143), D(615), E(0) #1668917
統計: A(13), B(4), C(143), D(615), E(0) #1668917
詳解 (共 5 筆)
#2724274
J590
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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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977
釋字59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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