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行為亦屬憲法行為之一種,須受憲法限制
(B)修憲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瑕疵為重大瑕疵
(C)修憲程序若無法貫徹修憲代表對選區選民負責之意旨,即屬具有明顯之瑕疵
(D)修憲如有任何瑕疵者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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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4), B(337), C(184), D(95), E(0) #646069
統計: A(1194), B(337), C(184), D(95), E(0) #646069
詳解 (共 4 筆)
#1001668
重大:違反程序
明顯:不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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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2
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
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
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
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
正當性
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
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
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
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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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971
C要怎麼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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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775
C 修憲是3/4立委出席,3/4立委同意,那有一位立委不同意跟他選區選民意見不同,這樣能算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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