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土地法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但若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林地時,應如 何處理?
(A)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協議價購,逾期未協議,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逕自辦理公 開標售
(B)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協議價購,逾期未協議,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 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C)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逕自辦理 公開標售
(D)於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 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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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45), D(423), E(0) #171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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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668
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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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575
土地法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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