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之規定,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 五年(現為十年)內請求退還之?①登記申請撤回者 ②登記申請撤銷者 ③登記依法駁回者 ④申請人過逝 ⑤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A)①②③
(B)①③⑤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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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08), C(108), D(28), E(0) #1717655
統計: A(8), B(308), C(108), D(28), E(0) #1717655
詳解 (共 2 筆)
#3103847
土地登記規則
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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