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多少期間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就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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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1), C(462), D(72), E(0) #141594
統計: A(27), B(61), C(462), D(72), E(0) #141594
詳解 (共 3 筆)
#1264016
土地稅法 35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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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25
本題所退者為稅 地方稅 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
而您所問者為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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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65
己繳之土地登記費得依法申請退還時,登記申請人應於多久期限內請求退還(五年)
請問這兩題差在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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