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2 依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