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權利及義務等事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何者定之?
(A)勞動部
(B)銓敘部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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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 C(28), D(433), E(0) #172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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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297
第 11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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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099

國民教育法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 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
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 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 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EngLawContent.aspx?Type=C&id=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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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425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4 條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工作範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聘任、解聘、停聘、不適任人員通報、教學節數、待遇、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第一項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第 1 條
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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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25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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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國民教育法 第 11 條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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