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21 人,其中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合
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一
(D)五分之二
統計: A(106), B(59), C(66), D(207), E(0) #1728546
詳解 (共 5 筆)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382&KeyWordHL=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類題
11.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B) 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此二者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C) 有關機構實驗教育方面,於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D) 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61287
答案:D
難度:適中
11.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25 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人員聘(派)兼之。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以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此三類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幾分之幾?
(A) 三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五分之一
(D) 五分之二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9年 - 109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81866
答案:D
難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