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監察院的性質最類似於:
(A) 國會
(B) 政權機關
(C) 立法機關
(D) 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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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98), C(181), D(3142), E(0) #201162

詳解 (共 6 筆)

#259790
樓主po的是監察院的說法
但是釋字第
325號解釋將監察院定位為「準司法機關」
除非新釋字出現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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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02
該網頁只是業務問答的訊息
並非官方正式的宣稱    而且多數學者也還是認為監察院是準司法機關
所以目前考試上   還是可以選準司法機關這個答案... 

目前公認的權威學者李惠宗

在其憲法要義書中第581頁    依舊認定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
我相信每個學者一定有他的見解   以及他的道理
我只是純粹就考試上而言    認為選準司法機關
目前是可以接受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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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50

雖然是從立法機關分離出來的,但是性質上是屬準司法機關

因為他可以彈劾,糾舉跟糾正,可以監督政府跟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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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075
以前的公民題目真的很無言,都是一些怪題目...
(共 2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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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80
監察院不是三權分立中的立法權分出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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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729

立法院公報 第103卷 第49期 委員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張博雅女士:

以下,謹就監察院職權及其演變、監察院院長角色之自我期許及監察院業務未來之興革意見,向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敬請多加指教。

一、監察院職權及其演變

依據我國五權憲法體制,監察權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及考試權並立為五權。五權體制的運作,重點在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五院各司其職,監察院職權乃憲法所賦予,不可偏廢。

憲法第 90 條原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司法院釋字第 76 號解釋)。

81 年第二次修憲,將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改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增訂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解釋指出,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已調整為準司法機關性質。86 年第四次修憲,監察院行使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提案權,改由立法院行使。89 年第六次修憲,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改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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