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導致
其權益受損時,可以依法行使何種權利來請求審查原處分?
(A) 陳情權
(B) 請願權
(C) 訴願權
(D) 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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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00), C(4268), D(228), E(1) #201166
統計: A(20), B(200), C(4268), D(228), E(1) #201166
詳解 (共 3 筆)
#477229
「訴願」就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亦即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本身),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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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463
行政訴訟法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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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674
訴願前置主義:行政訴訟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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