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稱為「公務員」,此種定義係屬何法之規定?
(A)國家賠償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服務法
(D)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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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587947

名  稱

國家賠償法

公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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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121
公務員定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一)最廣義說:國家賠償法、刑法
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公務員服務法
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蓋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專任有給職)之文武職人員(自願役、義務役都算)和公營事業人員,均適用之」反之,有些國家機關的法定職務為無給職者,就不算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例如村里長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狹義說:公教人員保險法
限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尤其是公教人員保險法§2:「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但是這個定義必須扣除第三款之人員,至於前兩款所列之人員,即法定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有給人員。


(四)最狹義說:公務人員任用法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或相關法規所稱之公務員,也就是受有俸給,並在法定機關內,不只有編制地位,且又定有官職等級之人員。至於,官職等級之取得要件則為國家考試合格、並經銓敘部銓審核定在案之人員,此即事務官或永業文官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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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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