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多少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 以多少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A)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20 日
(B)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C)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D)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30 日
(A)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20 日
(B)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C)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D)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30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795), C(338), D(1724), E(0) #1326547
統計: A(29), B(795), C(338), D(1724), E(0) #1326547
詳解 (共 1 筆)
#5958194
已修法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