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輸入氯酸鉀之業者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前多久時間通
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A) 1 日
(B) 2 日
(C) 3 日
(D) 5 日
統計: A(235), B(4560), C(2104), D(2015), E(0) #2354422
詳解 (共 7 筆)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有日期的部分
第6條 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五年。
第7條 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第10條 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型式認可之申請。
第16條 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18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20條 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
第24條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5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予停工或停業之處分後,擅自復工或繼續營業者,應勒令停工或立即停業,並處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1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之爆竹煙火,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儲存爆竹煙火之規定,致生火災或爆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輸入爆竹煙火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申請輸入之資料有虛偽不實、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爆竹煙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輸入爆竹煙火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申請輸入之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自行運出儲存地點。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紀錄,或申報不實。
個人筆記:入庫
入兩畫,2日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七條: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p.170
113年不考了
113年後爆竹條例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