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依規定以監視器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多久期間內銷毀之?
(A) 3 個月內
(B) 6 個月內
(C) 1年內
(D)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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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1278), D(7), E(0) #42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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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163
警職法10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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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123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 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 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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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8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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