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公司負責人
(B)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C)主辦出納人員
(D)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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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42), C(2), D(3), E(0) #410299

詳解 (共 5 筆)

#653061

所得稅法第89條第2款: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 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 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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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08

所得稅法第89條: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股利淨額,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



如果是分配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該是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的營利所得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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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195
是機關、團體、學校以應扣繳單位主管如果是...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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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65
那可以請問一下,扣繳義務人是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的情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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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59
請問相關條文是? 如果是分配予中華民國內居住的個人就是選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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