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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嗡!阿惹巴雜拿底~ All 高三下 (2020/01/23)
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yennn 高三下 (2021/06/23)
(A)提起再審:行政訴訟法273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 查看完整內容 |
8F nemo(110雙榜,不鎖 高三下 (2021/10/05)
273 跟284怎麼區分? 6F說273是針對已確定判決 但284也是呀 284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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