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取得土地,而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依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最長多久時間內出售﹖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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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0), C(33), D(418), E(0) #862263
統計: A(21), B(20), C(33), D(418), E(0) #862263
詳解 (共 2 筆)
#1138231
| 第 20 條 |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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